重阳节来历
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为重阳节,又称登高节,而谐音“久久”寓意长长久久,寄托着人们对老人健康长寿的祝福。年12月28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,法律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(重阳节)为老年节。
这是属于老人们的节日,意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、敬老、爱老、助老的风气。为了更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,今日请大家跟随信之源律师一起聊聊老年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。
一、老有所养
百善孝为先,赡养父母是义务,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赡养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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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
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
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有赡养的义务。
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
第十四条第一款
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
第二十三条
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
由兄、姐扶养的弟、妹成年后,有负担能力的,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、姐有扶养的义务。
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,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。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四类:一是子女;二是配偶;三是兄弟姐妹;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
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在经济、生活、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,尊重、关心和照料老年人。
二、老有所依
现如今,空巢家庭日益增多,特别是独居老人,常有孤独、失落和寂寞感,内心渴望能再找个老伴,希望有所依靠。可是,老年人再婚也面临着许多非常现实的问题。传统观念的束缚、子女的干涉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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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
第二十一条
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
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。
未婚、离婚、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,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。老年人的子女、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,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。
三、老有所居
近年来赡养纠纷案件频发,而矛盾争端多与房产相关。其中多数情况是父母将房子过户给子女,但是老人病重时,却被扫地出门。
法条链接
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
第十三条
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,家庭成员应当尊重、关心和照料老年人。
第十六条
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,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。
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。
老年人自有的住房,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。
第六十一条
国家采取措施,推进宜居环境建设,为老年人提供安全、便利和舒适的环境。
法律护航让老有所居,心有所安。
四、老有所医
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普遍
本文编辑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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